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
厅运字〔2012〕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落实《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
为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综合素质,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l1年第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大纲。
一、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人员。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
二、考试科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分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两部分。
全国公共科目采取全国统一题库的计算机或纸笔考试方式;区域科目由基础知识考试和应用能力考核两部分组成。
三、考试组织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包括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丰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四、申请条件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从业所在地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规定的条件。
五、考试范围
(一)全国公共科目。
1、出租汽车政策、法规、标准;
2、职业道德与服务规范;
3、营运与治安防范;
4、运价知识与计价器使用;
5、汽车使用与常见故障处理;
6、节能驾驶;
7、交通事故处理与应急救护。
(二)区域科目。
基础知识考试:
1、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和标准;
2、人文地理;
3、地名线路;
4、需掌握的其他相关知识。
应用能力考核:
1、车辆检视;
2、设施设备使用;
3、服务规范操作;
4、线路选择及驾驶能力;
5、语言沟通能力。
六、考试方式及要求
(一)考试方式。全国公共科目实行全国统一题库,逐步采用计算机系统随机抽题的方式考试。区域科目基础知识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命题,报省级送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应用能力考核采用考核员面试等方式进行。
(二)考试时间。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时间60分钟;区域科目考试具体时间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三)考试试题。全国公共科目试题共90道题,题型分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其中判断题30题,每题1分;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10题,每题2分。
区域科目基础知识考试30分,应用能力考核70分。其中基础知识考试题型分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具体分值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四)考试总分及合格标准。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满分100 分,80 分及以上为考试合格;区域科目满分l0O 分,80 分及以上为考试合格。
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视为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五)成绩确认及期。每场考试应当不少于2名考核员,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须由2名考核员签字确认。考试成绩应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3年内全国,区域科目考试成绩3年内在该行政区域内。
七、考试内容及分值分配
部分 全国公共科目
考试项目 | 考试范围 | 分值 | 总分 |
1、出租汽车政策、法规、标准 | 出租汽车政策、法规、标准 | 15 | 20 |
《道路交通法》、《合同法》、《劳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 | 5 |
2、职业道德与服务规范 | 职业道德 | 4 | 26 |
营运服务 | 12 |
车容车貌 | 4 |
服务仪容 | 2 |
特殊人群服务 | 2 |
服务禁忌 | 2 |
3、营运与治安防范 | 营运心理素质 | 4 | 30 |
行车、车辆、乘客人身与财产 | 12 |
异常天气条件下行车知识及紧急情况处理 | 8 |
防暴防劫和自我防范 | 4 |
常见危险化学品的基本知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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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运价知识与计价器使用 | 运价基本知识 | 1 | 4 |
计价器使用知识 | 3 |
5、汽车使用与常见故障处理 | 汽车维护的基本知识 | 2 | 6 |
车辆的技术要求 | 2 |
常见故障处理 | 2 |
6、节能驾驶 | 汽车节能驾驶 | 3 | 5 |
汽车环保知识 | 3 |
7、交通事故处理与应急救护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 2 | 8 |
保险常识和交通事故理赔 | 2 |
应急保障、消防和乘客救护基本知识 | 4 |